(一)、在接收前,领养人有权要求送养人提供动物的健康状况、性格和爱好等真实情况。
(二)、不得抛弃、虐待所领养动物。
(三)、领养人需要为领养动物提供合格宠物食品、窝及宠物专用的生活用具、玩具等。提供洁净的饮用水等。
(四)、定期为领养动物 注射疫苗、驱虫,不得使用洗衣粉等有害物质清洗。
(五)、在必要时,为领养动物提供医疗措施。
(六)、未得送养人书面许可不得将领养动物转让给第三人。
(七)、不得给领养动物 实施不人道且不必要的手术,如去爪手术
(八)、带领养动物出门必须做好安全措施,如带牵引绳和猫包。(猫不需要出门)
(九)、在领养动物年迈之日不得弃养、食用或者变卖去世后应妥善处理 如掩埋
(十)、领养人应不定期向送养人通报领养动物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事项,并不得隐瞒,如有隐瞒,可视违约。
(十一)、领养人在领养期间,如果自感做不到以上其中任何一条义务,可以无条件、及时将健康干净的宠物返还给送养人,这样可以免除领养人的违约责任。